(1) 醫療廢物高溫處置設備在安裝及檢修后必須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可的檢測單位, 采用生物 學方法對處理后殘渣進行效果檢測合格后方可運行, 嚴禁在未經檢測或檢驗不合格 的情況下進行高溫蒸煮消毒處理。
(2) 處理廠應委托有資質第三方機構對高溫蒸汽處理設備處理效果做例行檢 測, 檢測頻率每半年不少于 1 次, 設備檢修后, 必須進行相應的處理效果生物檢測。
(3) 醫療廢物高溫蒸煮處理效果生物指示劑檢測指標應采用耐熱的嗜熱性脂肪桿菌芽苞作為代表性菌種。
(4) 處理廠應具備處理效果大生物檢測能力, 根據高溫蒸汽處理設備運行情況 自行做不定期生物檢測, 一般每周不少于 1 次。設備檢修后, 必須進行相應的處理 效果生物檢測。
(5) 應定期對處置廠的設施、 設備運行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測和評估, 確保其正 常的處理效果, 消除安全隱患。
(6) 處理廠應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處理廠設備、 設施安全狀況及處理廠運行 管理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 一般宜每 2 年做一次評估, 評估報告應留存以備所在地 環境保護部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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