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醫療廢物交接按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 (試行) 的有關規 定執行, 采用《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 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醫療廢物專用) 進行記錄和管理。
(2) 醫療廢物交接分為醫療廢物現場交接和《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 的交 接。
(3) 醫療廢物應現場交接,核對其數量、種類、標識與《醫療廢物運送登 記卡》 是否相符,以及包裝是否密封。
(4) 若現場實物與《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 不相符,應及時向化學消毒處 理廠負責人匯報并通知醫療廢物委托人進行核實。
(5) 若發現醫療廢物包裝袋破裂、泄漏或其他事故時,化學消毒處理廠應 協助運輸單位進行處理。
(6) 交接雙方必須根據交接情況認真填寫《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 ,并簽 字確認。
(7) 根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妥善保存《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 ,并定 期向主管部門報送。
(8) 處置中心應對接收的醫療廢物及時登記,并將進廠醫療廢物的數量等 有關信息輸入計算機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