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按照《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的要求,項目竣工環保設施的驗收要求如下:
(1)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2)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 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 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3) 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 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 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4)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 收、 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 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
根據《關于規范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通知》 的要求, 建設項目竣工后按以下要求組織環保驗收:
(1)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 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 報告。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 驗收監測(調查) 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 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 報告結論負責。建設單位與受委托的技 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受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通過 合同形式約定。
(2) 驗收監測(調查) 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 查) 報告結論, 逐一檢查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 意見。存在問題的, 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
驗收意見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 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 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 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 或者使用;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3)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 排放之前, 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 申請排污許可證, 不得無證排污 或不按證排污。建設項目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 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
(4)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 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公開相關信息, 接受社會監督, 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 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 并對驗收內容、 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 準確性和完整 性負責, 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5)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 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 3 個月; 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 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 12 個月。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
10.5.2 驗收范圍
(1) 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保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 配套建成的治理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以及各項環保設施等;
(2) 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批復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規定應采取的環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