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中規定;
“醫療廢物高溫處置處理廠的選址應符合國家及當地有關規劃的要求,應符合當地環境保護的 要求,并應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風險評價認定。
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廠不宜在居民區、學校、醫院等人口密集區域以 及水源保護區附近建設。應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防護距離應根據場址條件、處 理技術工藝、污染物排放等, 結合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風險評價結果, 并根據專家 論證意見確定。
醫療廢物高溫處置廠址選擇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廠址應滿足工程建設的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和氣象條件,不 應選址在發震斷層、滑坡、泥石流、沼澤、流砂、采礦隱落等地區。
(2) 選址應綜合考慮交通、運輸距離、土地利用現狀、基礎設施狀況等因 素,宜進行公眾調查。
(3) 廠址不應受洪水、潮水或內澇的威脅。必須建在該地區時,應有可靠 的防洪、排澇措施。
(4) 廠址選擇應同時考慮殘渣的處置以及與當地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距離。
(5) 廠址附近應有滿足生產、 生活的供水水源、 污水排放、 電力供應條件。”
醫療廢物高溫處置項目建設是在現有的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內進行建設,其依托現有工程的給 排水、 供電、 污水處理設施、 余熱蒸汽等設施, 場地內的地質條件穩定, 沒有發現 不良地質災害; 場地內實現雨污分流,其廢氣、廢水的處理措施有效,其對區域 環境影響不大,本次考慮對周邊區域影響,設置 200m 的防護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