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址原則
根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環發〔2003〕206 號)、《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11 修訂)、《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76-2021) 等文件中的選址要求,項目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鄉總體發展規劃和環保規劃,符合當地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和自然保護的要求,不宜在居民區、學校、醫院等人口密集區域以及水源保護區附近建設。
根據《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原則(試行)》(環發〔2004〕58 號),須對新建項目廠址進行社會環境、自然環境、場地環境、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氣候、應急救援等因素的綜合分析。其中確定廠址的各種因素可分成 A、B、C 三類,A 類為必須滿足,B 類為場址比選優劣的重要條件,C 類為參考條件,項目選址分析內容詳見表 2。
用地規劃符合性分析
根據自然資源局核發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項目用地為建設用地,開發用途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
周圍環境敏感程度分析
項目周圍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環境敏感區,不在學校、醫院等人口密集區域,項目建設的影響范圍內無水源保護區,項目選址不敏感。
環境容量合理性分析
環境空氣:項目所在區域屬于空氣達標區,根據現狀監測數據,區域環境空氣質量良好,有一定的環境容量。
地表水環境:區域地表水環境質量良好。
地下水環境:根據區域地下水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各監測點位各監測因子均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Ⅲ類標準要求,區域地下水環境質量良好。
聲環境:項目選址目前晝夜噪聲監測值均滿足相應標準要求,聲環境質量狀況良好。綜上所述,項目所在區域目前環境質量狀況良好,區域環境容量對項目建設的制約
作用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