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廢氣
醫療廢物處置項目產生的硫化氫、氨氣、惡臭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4554-93) 中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二級標準要求; 顆粒物、非甲烷總烴有組織排放執行《大 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297- 1996)表 2 標準; 無組織排放的非甲烷總烴執 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限值》 (GB37822-2019);鍋爐廢氣執行《鍋爐大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71-2014)。標準值詳見表 1.4-7,1.4-8,1.4-9,1.4-10。
(2) 廢水: 醫療廢物處置項目廢水依托危廢處置中心廢水處理站,項目廢水自行處理后需達 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8978- 1996)中一級標準后回用,不外排。標準限值見 下表。
表 1.4-11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8978-1996)
(3) 噪聲
醫療廢物處置項目施工期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12523-2011)中相應的標 準值; 運營期廠界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12348-2008)2 類 標準。有關標準見下表。
一般固廢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 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 2013 年修訂; 生活垃圾執行生活垃圾執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18485-2014),危險廢物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9597-2001)
2013 年修訂。